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的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11-05浏览次数:1750

党发 [2006]  45  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哈尔滨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的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发展党员  管理  监督  办法  通知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6年5月17日                  

                                                                        印130 份

哈尔滨理工大学
发展党员工作的管理监督办法

   

一、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发展党员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发展教工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总支副书记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兼职组织员、培养人、介绍人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发展党员质量全过程负责。

二、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在对党员队伍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学校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及落实的具体措施。

三、学生预备党员的接受和转正由学校党委授权学院党总支审批,兼职组织员负责考核、检查、指导、把关等工作。

四、党委组织部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情况,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看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各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学院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推广典型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负责任、问题较多、党员和群众意见较大、给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党总支(党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参评先进党组织的资格,其党组织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当年也不能被评为优秀党员或模范党务工作者,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必要的党内处分。党委将把各党总支和有关责任人在党员发展工作中的工作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执行《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举报中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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