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 [2006] 90 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全委会议议事规则》、《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哈尔滨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哈尔滨理工大学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四个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议事规则 全委会 常委会 校长办公会 书记办公会 通知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6年12月27
印150 份
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全委会议议事规则
(2006年12月24日党委全委会通过)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党委全委会的作用,规范党委全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的工作。
二、党委全委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需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并随时召开。党委全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三、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议,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四、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落实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2.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研究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4.研究审议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事宜;
5.研究决定贷款规模,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的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一次性动用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的具体事宜,对外投资金额、对外借出款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6.研究审议召开党代会的有关问题;
7.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提交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五、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对重大议题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党委委员个人不得更改会议的决议、决定。
六、党委全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党委常委会决定,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提交全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在会前一天送与会人员审阅。
七、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由学校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
八、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九、党委全委会议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十、本规则自学校党委全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2006年12月26日党委常委会通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党委常委会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使党委常委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制度
1.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对事关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的会议。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开并主持。
3.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常委,不担任党委常委的校级领导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4.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
5.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二、议事范围
根据党委常委会的职权,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研究决定学校办学规模、定位、近期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制定和调整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其措施;
3.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老干部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科级、处级干部的任免,研究校级干部的建议人选,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等事宜;
5.研究制定、修改或废止党委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6.研究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7.研究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以及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和其它项目,一次性动用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外投资额、对外借出款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8.研究决定学校科、处级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事宜;以及各类校级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设立、组成及调整方案;
9.研究决定学校、学科、教学、科研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10.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
11.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的全国、省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12.研究决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研究决定国内外合作办学与交流的重大项目;
14.研究决定涉及学校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5.其它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1.根据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各职能部门应先向主管校领导认真汇报,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
2.议题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提出后,议题提交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题审批表》,交学校办公室主任汇总,由党委书记与校长沟通后确定。常委会议不讨论临时议题。
3.学校领导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党委常委会议题。
4.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通知议题提交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5.学校办公室应将召开常委会的通知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天送达各位常委和有关参会人员,各位常委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6.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内容要清楚、事实要准确、分析要到位、重点要突出,议题涉及其它单位的,应事先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取得共识,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7.涉及议题的主管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缓议。
四、讨论和决定
1.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2.党委常委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要从学校的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3.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4.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5.会议在讨论与参会者本人及亲属相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6.凡应由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它形式代替。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有关单位可以在常委会之前召开其它类型会议研究提出供常委会讨论的意见或初步方案。
7.凡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委的同意,报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8.出席或列席常委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
五、督办与落实
1.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执行常委会议的决定。如果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必须认真执行常委会决定。
2.分管校领导要督促各自分管部门或单位认真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3.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本规则自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06年12月26日党委常委会通过)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依法行政,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则。
一、会议制度
1.校长办公会是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随时召开。
2.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副校长参加,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校长、副校长可根据议题指定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校领导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需要有三分之二的校领导参加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校领导,事先可以对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4.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准缺席,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5.会议在研究涉及参会者本人及亲属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时,本人应回避。
6.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组织纪律。
7.校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设秘书1人,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措施及需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
2.研究制定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定的实施方案;
3.讨论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计划;
4.讨论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5.讨论研究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
6.研究决定学校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学校教职工的调入与调出;
8.研究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
9.研究制定学校科研规划、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的实施计划;
10.研究制定、修改或废止学校的规章制度;
11.研究决定学生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12.研究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表彰奖励及处分;
13.研究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贷款计划,决定学校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和其它项目,一次性动用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对外投资额、对外借出款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万元)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14.研究决定学校重要的审计工作;
15.研究校园规划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16.研究国内外合作办学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17.研究落实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18.研究学校分配政策、改善教职工生活福利和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全校性奖励事项和工资、津贴、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9.研究决定较大范围的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的分配与调整;
20.研究决定全校重要行政工作会议召开和重大学术会议、大型活动的举办等事宜;
21.听取学校行政领导通报所分管的工作,听取有关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做出决策;
22.其它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1.学校办公室每周向学校领导送达校长办公会议题征集单,由校领导提出需要在校长办公会上讨论的议题,由学校办公室汇总。由职能部门提交学校办公会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上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列入议题草案。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议题,需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交学校办公室列入议题草案。
2.学校办公室列出议程草案、提出会议时间、列席部门与人员,报校长审定。
3.校长办公会原则上对未列入议程的议题不进行研究。特殊情况下,由校长决定议题的调整及与会人员的增减。
4.学校行政领导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5.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会议时间,校长办公会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在会议前两天将所议问题的书面材料送交学校办公室。书面材料应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议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或建议,对所议重大问题还应提供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的论证材料。学校办公室于会议前一天将会议有关材料送交校领导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四、讨论和决定
1.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对每个议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明个人观点。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2.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原则上要有最后的结论,由会议主持人在汇总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决定。
3.校长办公会对议题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的方式进行,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有明确的说明。
4.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校长办公会的决定。
5.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的重要工作会议,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研究讨论问题,除紧急事务外,不得另行处理其它事务。学校办公室在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报送因故不能参加的校领导阅。
五、督办与落实
1.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及时将会议决定以文件或纪要的形式下发有关部门。
2.校长办公会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应明确主管领导的责任,落实承办单位,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
3.有关部门对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及其完成时限要坚决执行,认真贯彻和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4.校长办公会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察和催办。
本规则自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06年12月26日党委常委会通过)
党委书记办公会议是党委领导同志集体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党务(党群)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工作会议。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书记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书记办公会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党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2.研究落实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有关党务(党群)工作决定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3.讨论学校党务(党群)工作中的较重要工作事项;
4.研究审议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议题;
5.通报、交流学校党务(党群)日常工作情况,检查了解党委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情况;
6.听取、讨论党群各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请示和汇报,研究、协调有关问题;
7.听取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重要工作通报;
8.党委领导认为应当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的其它问题。
四、书记办公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学校党务(党群)工作的重要问题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对分管工作提出的重要问题进行确定。
五、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做好准备,并于开会的前两天将材料送党委书记审阅;学校办公室负责提前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六、书记办公会原则上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党委分管领导、纪委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就所列议题作全面汇报,并提出建议或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在充分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就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七、书记办公会决定的落实情况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并向书记汇报。
八、本规则自党委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